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已失效)

穗民〔2014〕4号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监察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残联: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14年1月9日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特别是保障需要机构照料的困难老年人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1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进入轮候,并通过评估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主要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市、区(县级市)级养老机构,以及按照《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穗民〔2012〕386号)资助的区(县级市)级养老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

  第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以失能、半失能护理床位为主。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自理床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已建成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逐步降低自理床位比例。

  第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市户籍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料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并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会同市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平台”)运营维护,负责申请人对资格审核或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核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和能力评估工作,负责向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所需经费。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办法规定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财政未给予全额保障的,应当参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自费老年人收费标准核拨供养经费。

  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全程监督。

  第二章  轮候

  第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农村“五保”老年人优先安排在户籍所在地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确实无法安排的,可以纳入特殊保障通道范围。

  优先轮候通道面向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夫妻,以及经区(县级市)政府批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并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普通轮候通道面向除前款情形之外的60周岁及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或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年人,以及7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十条  特殊保障对象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指在评估轮候平台上提交申请的时间,下同),由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公办养老机构最优先安排入住,给予特殊保障。优先轮候对象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由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公办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入住。区(县级市)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已满员的,可优先轮候入住市级公办养老机构。

  在满足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轮候对象入住的前提下,普通轮候对象按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特殊保障对象入住免予交费,优先轮候对象、普通轮候对象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自行或由他人协助登陆评估轮候平台,在线填写《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经评估轮候平台初步审核确认,进入轮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从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公办养老机构和市级公办养老机构选择不超过两个轮候志愿,其中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不超过一个。

  除前款两个志愿外,申请人同意轮候市、区(县级市)其他公办养老机构的,可以选择接受调剂。当申请调剂的公办养老机构有空余床位且在评估轮候平台公告时,可以轮候入住。

  第十三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或者轮候志愿的,应当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由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转变为普通轮候对象的,应按照总排位在普通轮候通道轮候。

  由普通轮候对象转变为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的,应分别在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的末位开始轮候。

  申请人户籍迁移到本市另一区(县级市)的,应将区(县级市)公办养老机构志愿变更为户籍迁移后所在区(县级市)公办养老机构,并按照总排位轮候新志愿。

  第三章  评估入住

  第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出现空余床位时,应当依照轮候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住评估。

  第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通知后,应按约定日期携带以下资料参加评估:

  (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受评估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轮候对象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三无”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二)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夫妻,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后者还应提供残联核发的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

  (三)经区(县级市)政府批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并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应提供区(县级市)政府批文和相应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公办养老机构所在地进行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应在预约时与公办养老机构协商。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第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实填报并符合条件的,即时安排进行能力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申请。

  第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依照国家、省、市关于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类。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资格审核或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约定复核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并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将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和能力评估结果上传评估轮候平台共享。

  申请人在评估后2个月内入住该公办养老机构或另一志愿公办养老机构的,无需重新评估。但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办养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评估结果,按轮候顺序通知与空余床位类别一致的申请人入住。

  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在收到评估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填写《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和能力评估表格交由公办养老机构一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该院本轮志愿的轮候,但不影响申请人另一志愿的轮候。

  (一)在5个工作日内无特殊事由未参加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上报空余床位信息。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轮候平台转介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未经评估轮候平台转介的老年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市民政局应当定期在其网站公布全市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对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应当对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填报信息进行监管和审核,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和投诉进行跟进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在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统一录入评估轮候平台,按原次序轮候该公办养老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如需申请轮候第二志愿的,应先退出当前轮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重新申请。

  第三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满足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仍有一定空余床位的,经市民政局统一安排,接受广州市非户籍常住老年人入住申请。具体事宜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和试运营情况逐步开放全部床位。

  第三十二条  各公办养老机构可以设置不超过10张的应急床位,由其主管行政部门监督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