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从2017年7月20日起,老年人申请轮候前应到户籍所在区接受前置评估。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到本市居住地所在区接受前置评估。经前置评估评定为失能的老年人申请轮候普通通道的,将先于该通道内其他老年人轮候入住。具体评估方式、收费标准等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执行。如有疑问,请径询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