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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11-01 15:22:03 阅读次数:-

  穗民〔2016〕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2015年9月28日起,广州市对本市户籍居民实施了殡葬基本费用免除政策。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精神,将殡葬基本费用免除范围扩大至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2016年9月28日(含当天)之后在广州市辖区内死亡的,并在广州市辖区内殡仪服务单位实行遗体火化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3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六)普通骨灰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七)骨灰撒海。

  免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330元。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委办人自行承担。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三、办理程序

  丧事委办人可在经办殡仪服务单位直接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非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身份证等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示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殡仪服务单位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在本通知规定的免费项目及标准内直接免除。

  四、结算办法

  (一)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免除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二)殡仪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广州市殡葬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送市财政局拨付。

  (三)骨灰撒海活动经费由广州市殡葬管理处根据组织活动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批复之后核拨使用。

  五、其他事项

  (一)免费对象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开具的死亡时间为准。

  (二)本通知所称殡仪服务单位是指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及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区殡仪馆。

  (三)本规定自2016年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docx

2.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docx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