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27 18:00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要求,就做好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按规定报送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

  (一)报送内容

  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含已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以及需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下同),每年均应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二)报告内容

  1.经审计的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须注明年度总收入、年末净资产、年度捐赠收入、年度总支出、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以及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需此项)、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需此项)、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等内容。

  2.如年度审计报告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可直接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中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及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的计算,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送方式及时限

  1.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请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业务办理系统(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中的“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事项报送有关材料。

  2.各区民政局应汇总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的审计报告数据,填写《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区局填报)》后加盖公章,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

  二、及时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开展等级评估

  (一)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在确认资格前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始终维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或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六个月内重新获取免税资格;

  (二)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还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始终维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不低于3A,并在有效期内。

  三、有关事项联系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专项信息审计报告报送

  联系部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

  联系电话:020-83178731

  咨询QQ:368497096

  (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联系部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稽查处

  联系电话:020-83179286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联系部门:市财政局综合税政处

  联系电话:020-38923146、38923150

  联系部门: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电话:020-12366

  附件:1: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区局填报).doc

             2: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doc

             3: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参考文本.doc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