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社管发〔2020〕70号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构建跨部门的社会组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广州市社会组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通报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执法稽查处反映。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通报机制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35号)和《关于推进全市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意见》(穗民〔2017〕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促进自律、增进诚信,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公开,推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指导)单位和各相关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同时构建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通报机制,促进社会组织诚信开展活动,形成社会组织“守信受益、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措施
(一)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社会组织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严格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上定期如实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经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规定信息,并及时公示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等有关信息,自觉接受捐赠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二)享受各类激励性措施。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对社会组织信用的分级,对于品牌社会组织或等级评估3A以上等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树立为诚信典型,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建立诚信社会组织“红名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下列激励性措施。具体如下:
1.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2.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3.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4.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
5.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社会组织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6.其它激励性措施。
三、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措施
(一)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措施。
1.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2.将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1)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2)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3)不给予资金资助;
(4)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5)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6)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惩戒性措施。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失信行为举报制度。鼓励个人、单位、新闻媒体对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进行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及时查处举报问题。强化舆论监督,推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社会组织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社会组织失信案件。
四、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一)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动态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广州”和“社会组织信息平台”。
(二)建立信用修复通报机制。
失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并及时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通报社会组织信用修复信息。
(三)建立信用信息通报机制。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社会组织相关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建议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使用采取上述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大力推行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信息使用,建议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财政项目申报等领域中通过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信用信息,实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查询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社会组织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社会组织失信名单。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依程序移出失信名单。
(二)依托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通报制度,推送信用信息至“信用广州”等综合性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部门进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中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培育树立一批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知名诚信服务品牌,有效聚集支持社会组织建设的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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