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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5-13 11:21:00 阅读次数:-

  (穗民〔2020〕73号)

各区民政局:

  省民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先核对、后受理的申请审批程序,建立了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部分条款规定与我市现行做法存在不一致,特别是在综合评估指标及实施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理顺相关工作程序,规范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审批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1.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办法》要求入户调查核实,填写《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表》(同步核实申请人家庭是否存在符合领取分类救济生活补贴条件)。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录入广州市民政综合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形成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审核审批程序

  1.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核对结果超出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且无法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共享数据获取申请家庭收入扣减及享受生活补助金等信息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询问了解;如有收入扣减情形且经扣减后,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予以记录并受理。

  2.入户调查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点核实该家庭收入扣减及领取生活补贴的相关情况。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录入广州市民政综合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形成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关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一)低保、低收核对对象提交的核对资料简化为“身份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二)核对工作流程中取消“中止核对”流程(环节),避免因中止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情况;

  (三)核对结果出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关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中备注说明内容,并在入户调查时予以调查核实。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对新申请或变更保障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办法》规定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对在册困难群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逐月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按其目前享受的低保待遇继续享受直至疫情结束。

  (二)对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等证明事项,市民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和区民政部门应加大利用信息化力度,逐步获取相关数据信息,辅助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清理证明事项,全面推行社会救助“一证一书”改革(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严格按照文书规范开展审核审批工作。

  (四)各区民政部门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册对象进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对因执行新的政策可能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群众,采取电话、上门等方式提前告知;对可能减少待遇保障的群众,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对保障待遇可能增加的群众,要及时变更其保障待遇,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调整、落实到位。

  四、《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穗民规字〔2017〕5号)第十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五条等与省《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省《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广州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