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2021〕17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1〕8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乡村振兴局
(代 章)
2021年9月14日
广州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织密织牢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安全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持续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保持现有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落实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加大对未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的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开展摸(核)查,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按规定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鼓励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积极就业,对于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综合评估指标以及分类救济等相关政策规定适当扣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负责,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长期坚持)
(二)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低保等救助标准,并健全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联动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确定。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确定。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足额向低收入居民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长期坚持)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按照省民政厅工作部署,完善本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信息数据,并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市、区民政部门应统筹利用省级数据和本地数据开展动态监测,组织镇(街)、村(居)做好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实现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充分应用“穗好办”“粤省事”以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安全“六张网”系统,运用好与教育、人社、住房、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群众急难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监测)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困难群众列为村(居)两委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网格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主动救助合力。充分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市、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审核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开展)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各区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专项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低保“单人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保”按程序纳入低保;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及时按照省民政厅部署要求,制定我市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细则,继续落实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政策,及时转办转介,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必要救助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六)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认真落实省临时救助办法,及时制定出台我市实施细则,按规定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推行“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在镇(街)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必要时启动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七)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改革。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深化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全力开展部、省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探索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就业服务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创新“物质+服务+技术”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改革创新核对效能,扩大核对应用领域,推进科技创新应用,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应用水平;持续深化核对系统“部省市对接”应用,推进跨省、跨区域核查,建立跨层级、跨区域的核对委托、结果互认机制。强化“数据赋能”,完善核对工作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优化核对对象信用数据库;提升核对数据综合分析应用能力水平,为民生保障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支撑。探索构建监测预警机制,发挥核对工作主动发现效能,助力社会救助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九)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落实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临时救助政策。严格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等救助政策,规范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抓紧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各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各区要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并结合省“双百”工程有关工作要求,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在镇(街)、村(居)的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加挂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牌匾(标识),充实配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政策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