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2020〕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9〕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执行。
一、及时提供救助帮扶,防范出现返贫情况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申请人(家庭),应及时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按规定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及时发放救助金。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应积极发挥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切实防范申请人(家庭)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
二、据实给予先行救助,发挥兜底救急作用
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申请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予实物救助、临时庇护或资金救助,并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事后及时补齐有关批准手续。
三、切实保障财政投入,积极拓展救助内容
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将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区可将临时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专项帮扶、心理辅导、对接救助资源等服务。
四、强化落实救助服务,注重形成救助合力
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救助对象对接生活、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认定条件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相应救助;对需要社会组织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应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给予救助的同时,应当协调联系有关单位或专业社会力量做好跟进服务和心理辅导等工作;对基本生活困难持续时间较长或有人身伤害、心理创伤的救助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送医陪护、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培训等服务。
五、积极做好宣贯工作,健全完善救助机制
加强临时救助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主动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专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1月24日
附件: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意见的通知
粤民发〔2019〕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局):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
民发〔201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农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当前,脱贫攻坚正处于决战决胜、攻城拔寨的关键节点,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防止脱贫群众返贫,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强化兜底保障为目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增强时效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立足兜底线、提时效、建机制,确保救助措施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救助成效精准,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的过渡、衔接功能,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强化对解决“两不愁”问题的兜底作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要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手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在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对申请对象中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要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三、助力解决“三保障”问题
各地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政策的衔接,着力发挥好临时救助在促进解决“三保障”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可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增强对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要在做好面向全体居民家庭和个人各类急难事项临时救助的同时,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救助力度。进一步规范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各类临时性生活救助措施,统一纳入临时救助制度管理,防止和减少制度碎片化,更好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四、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加强对已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群众,要加大关注力度,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应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五、稳步提升兜底能力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切实兜住基本生活底线。逐步提高标准制定层级,加强区域统筹,推动在省(区、市)或设区市范围内形成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要进一步加强分类分档救助,针对不同的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对于遭遇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细化不同的救助标准,适当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结对帮扶干部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不断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监管,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确保资金精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大力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救急难”公益基金,加强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帮扶。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经办服务质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