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2016〕246号
各区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残联:
为保障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年孤儿融入社会,推动儿童和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特制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试行办法》。该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8月12日
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年孤儿融入社会,自强自立,推动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孤儿、弃婴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年孤儿,是指具有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未婚孤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依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评估对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安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成年孤儿由社会福利机构继续供养。
第五条 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的评估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一)具备完全自理能力
1. 残疾成年孤儿,其残疾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下(不含三级),精神残疾者除外。除精神和智力残疾外,借助轮椅等器具能够完全自理的残疾者,残疾等级可不受限制;
2. 生活完全自理,即生活不需要他人照顾,衣食住行可独立完成。
(二)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1. 具备基本的自我照顾能力(包括独立完成煮食、搭乘交通工具、使用手机、具备基本安全意识等);
2. 具备基本的理财能力;
3. 具备基本的社会交际能力(包括顺利与人沟通交流、较好处理人际矛盾等)。
(三)具备劳动就业能力
1. 具备基本的工作能力(包括能清楚及执行指令、具备一定的动手能力、能进行逻辑思考等);
2. 具备基本的电脑操作技能;
3. 具备基本的问题解决能力;
4. 具备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
5. 具备听、说、读、写能力。
第六条 市、区(指设有公办社会福利院,下同)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制定成年孤儿年度安置计划,督促落实相关安置政策。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成年孤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对成年孤儿社会安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工作,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优先保障范围。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成年孤儿社会安置时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就业服务工作,落实相关的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对成年孤儿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工作,保障成年孤儿的劳动合法权益。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残疾成年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社区帮扶和个案跟进工作,帮助成年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第二章 有独立生活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安置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按照“政府扶助,自谋发展,院社对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社会安置。
第八条 安置成年孤儿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是指成年孤儿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为社会安置的适应期,起始时间从实行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缴纳第一笔住房租金之日起计算,为期3年。
第九条 过渡期内,对于由市级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市财政按每人6.4万元标准给予安置补贴。安置补贴由市社会福利院管理。
区级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补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安置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次性配备家具、电器、厨具等居家生活必需品;
(二)按公租房租金优惠政策代缴住房租金、水电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
成年孤儿对一次性配备物资享有所有权,并自行承担物资维修、维护及保养。
第十一条 符合公租房有关申请条件的成年孤儿,其申请承租公租房纳入优先配租范围。成年孤儿承租的公租房享受租金优惠政策,按优惠租金计租。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成立由社会工作、医疗、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照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的评估标准对成年孤儿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收集好的成年孤儿材料分别报市、区民政部门核实。材料包括:
(一)《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含成年孤儿安置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评估小组评估意见);
(二)成年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前半年内体检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常规体检报告);
(四)残疾成年孤儿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对市级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区民政局对区级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需报市民政局核实的材料按照相关程序报市民政局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协助成年孤儿按照我市公租房管理规定申请公租房,将所需的安置补贴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成年孤儿入住公租房手续办理完成后,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凭该成年孤儿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协助其将户籍迁入公租房住址。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对需要安置的成年孤儿进行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人际交往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安置过渡期满后,成年孤儿按照孤儿标准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协助其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已安置的成年孤儿基本情况通报其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解决成年孤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社区服务机构积极帮助成年孤儿尽快适应社区生活。
第二十条 在安置过渡期内,成年孤儿有以下情况的,经社会福利机构评估并报市、区民政局批准,可立即转回社会福利机构安置,户籍迁回社会福利机构,其剩余的安置补贴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二)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
(三)长期扰民或与邻里发生矛盾,被邻里、村(居)民委员会等投诉超过10次;
(四)被用人单位解雇超过10次。
第二十一条 安置过渡期满后,社会福利机构应为每名成年孤儿建立台账,做到每半年至少跟进一次,与成年孤儿本人取得联系,并向其居住地所属的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成年孤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在校就读的成年孤儿由社会福利机构继续供养至毕业,毕业后按照本意见进行安置。
第三章 无独立生活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安置
第二十三条 无独立生活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由社会福利机构继续供养。不具备供养条件的区级社会福利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转至市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户口迁至供养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患精神疾病(含精神发育迟滞)的成年孤儿,区级社会福利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市级社会福利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转至市民政局精神病院供养,户口迁至供养单位。
第二十五条 无独立生活和劳动就业能力且年满60周岁(含)的成年孤儿,区级社会福利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市级社会福利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转至市老人院供养,户口迁至供养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确保安置经费专款专用,专人专用,安置补贴使用情况应与成年孤儿加强沟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立即提出责任整改,缓拨、停拨安置补贴资金,追缴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 年 9 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