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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双公示”目录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19 18:10:25 阅读次数:-
序号  行政决定
部门
行政职权
类别
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
1广州市民政局行政许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五条
法人
2行政许可地名命名、更名核准(含销名核准)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七条
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4.《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1999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修改)第五条、第九条
5.《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穗府令第135号)第1项
6.《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穗府令第152号)第四条
法人
3行政许可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审批(限经营性公墓)《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自然人、法人
4广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自然人、法人
5行政处罚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法人
6行政处罚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六条法人
7行政处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七条自然人、法人
8行政处罚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八条法人
9行政处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
10行政处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
11行政处罚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自然人、法人
12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
13行政处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
14行政处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
15行政处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自然人、法人
16行政处罚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办法情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