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2020〕7号
各区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为规范和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广东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谋划,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杜绝瞒报、漏报、虚报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保障对象
(一)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
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二)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含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简称“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中,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受本市户籍限制。
三、明确保障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同年度我市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二)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三)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费用自进入机构起次月予以保障,离开机构的次月终止。
(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基本生活补贴费用由儿童福利机构申请,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再申请。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区级民政部门应参照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书的方式,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基本生活补贴使用协议书(附件)。
(二)区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内分别录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有人员增减或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两个系统数据,实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信息管理实时更新。
(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录入信息数据。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对广州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热线转来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案应联动有关部门跟进办理,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区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等,帮扶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他们提供多元服务支持,营造关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浓厚氛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各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反映。
附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使用协议书(范本).doc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
广州市妇女联合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