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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1-26 14:25:36 阅读次数:-

【音频解读】《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1年8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82号公告,《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名工作实际以及新时代社会各界对地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地名工作由“管理”向“监管与公共服务并重”的模式转变,提升地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注重保护利用老地名,传承地名文化,鼓励地名成果转化,在形式和内容上做到更清晰、更具体、更丰富。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1999年我市出台了《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作为国内出台较早的关于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在规范我市地名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地名管理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该条例已不适应新时代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如部分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地名规划、老地名保护利用、地名文化传承等方面内容需要补充等,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二、立法过程

  2017年底,市民政局启动《规定》立法工作,整个立法过程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包括各区、各部门、公众意见)、专题研讨、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等环节。2020年6月,市民政局向市司法局报送《规定》的修订草案。10月,市政府第15届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草案)》。2021年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规定》。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规定》。

  三、立法依据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地名管理的政府和部门职责,形成管理工作合力

  《规定》明确了我市地名管理的范围和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等部门按职责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二)建立地名规划制度,提高地名命名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规定》要求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名规划应当包括各类地名的命名方案、通名称谓及其使用规则、专名采词指引等内容。有关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编制地名规划有利于提高城市地名命名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对城市建设和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三)编制地名保护名录,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

  “让城市留住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规定》高度重视地名文化的保护传承,明确了编制地名保护名录的有关要求和列入保护名录地名的条件,以及保护利用的相关措施,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分级分类编制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其他相关工作,对地名依法实施保护利用。这是回应民声、传承文化遗产、实践“为民立良法”的需要。

  (四)细化地名命名要求,内容更加清晰具体

  《规定》进一步细化地名命名(更名)要求,既有指导性规定,又有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可以申请地名更名的情形,为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严格审核地名提供了清晰具体的依据,防止“洋地名”“怪地名”等不规范地名产生。

  (五)理顺地名命名程序,提高地名审核效率

  《规定》从利于管理、便于操作、精简手续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道路、桥梁、隧道、建筑物、住宅区等不同类型地名的命名(更名)申请主体和审批主体进行调整优化,进一步精简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申请的环节和程序,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六)拓展地名公共服务范围,方便群众工作生活

  《规定》进一步丰富地名公共服务的内容,要求民政部门和专业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和其他部门公布命名、更名和销名的标准地名信息,同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出具相关证明和换发证照等服务,方便群众出行。

  (七)建立健全地名数据库,支持地名信息社会化应用

  根据《规定》,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数据库,完善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及时发布标准地名最新信息,通过编撰地名“图、录、典、志”等地名转化成果,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

  (八)强调标准地名和地名标志相关要求,创建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

  《规定》对标准地名的定义、使用范围、用字拼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要求在广告招牌、房地产销售宣传、不动产登记中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的责任主体,细化了各类地名标志设置的位置、数量等具体要求。

  (九)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规定》加大对擅自命名、更名地名或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以及不按规定书写、拼写地名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求民政部门对地名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书写和使用标准地名以及破坏地名标志的单位、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向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咨询(020-8317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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