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4年12月底,为配合《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印发了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及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指引(以下统称“原《工作指引》”)。2016年以来,中央、省、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文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在2018年8月,我市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之后,原《工作指引》亟需进行调整。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我局在原《工作指引》基础上,结合国家及省社管局发布的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南,修订完善了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登记工作指引(以下统称“《登记工作指引》”,含有关社会组织登记表格和示范文本)。
二、制定依据
1.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5.《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7.《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8.《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9.《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
10.《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11.《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1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1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粤民函〔2016〕840号)
三、主要内容
《登记工作指引》共分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三份登记工作指引,主要从登记工作政策依据,各个登记环节的程序要求、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并提供有关社会组织登记表格和示范文本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严格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一是在核名程序中明确稳妥推进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落实双重管理;二是在登记表格中增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目,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
(二)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流程。一是结合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参照省厅公共服务事项,恢复名称核准环节;二是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层级,区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需冠以“广州市xx区”。
(三)精简申请材料。一是以表格形式完善填报指引,减少提交材料项目,如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承诺的相关内容直接体现在登记表格中;二是上级部门已经公布清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的对应申请材料,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离任审计报告。
四、咨询途径
市民可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具体咨询,电话:83178731、83178693、83178697,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11楼(邮政编码:510030),邮箱:gzssgj@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