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会同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实施《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一、《通知》修订背景
我市从2006年开始实施分类救济政策,对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济,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2019年,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分类救济政策,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分类救济政策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分类救济政策与教育资助、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衔接,扩大了分类救济的人群范围,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社会发展的红利。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生活补助金。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在救助有效期内,每月按本市低保标准的20%计发生活补助金,并随低保金一同发放:
1.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
2.无子女的老年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3.患重大疾病人员(能提供有效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人员,不重复计算。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收入扣减。本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收入总额可作相应扣减:
1.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在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就业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家庭收入平均计算。其中,就业成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予以扣减;
2.家庭成员领取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的,在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养老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家庭收入平均计算。其中,养老成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该扣减额已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收入的数额、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际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予以减扣。
解释部门: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咨询电话:83178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