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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1-29 17:03:03 阅读次数:-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要求,现就印发《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办法》(下称《复核办法》)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复核办法》制定背景

2014年以来,我市建立了以部门合作为主,市场化手段为辅的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机制。随着核对业务的深入开展,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于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的价格评估工作需求不断增加并提出新的要求,亟需建立实物财产的价格复核机制,并对现有机制予以完善,保障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复核办法》制定依据

《复核办法》制定的政策文件依据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规字〔2016〕4号)等。

三、《复核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作职责。

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第五条、《核对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复核办法》明确了由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主管并负责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拥有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工作。同时,明确了市核对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并负责。

(二)明确了价格复核工作流程。

《复核办法》明确了提请复核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复核完成后复核机构出具的结论书及相关模板,规定了价格复核工作具体操作及时限为12个工作日。同时,规定了价格复核结果的效力。

(三)明确了关联公文的废止。

因原《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机动车辆价格认证工作规程>的通知》(穗民〔2014〕2号)工作规定已在《复核办法》中进一步完善,且原《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机动车辆价格认证工作规程>的通知》(穗民〔2014〕2号)有关机动车辆价格评估(认定)工作与《复核办法》存在冲突,故拟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将原《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机动车辆价格认证工作规程>的通知》(穗民〔2014〕2号)同时废止。

四、咨询方式

对本办法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广州市民政局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20-83772417;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