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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能、半失能 特困人员供养护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 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1-15 09:20:58 阅读次数:-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失能(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供养护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鼓励集中供养。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本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负责协调落实供养床位。鼓励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级为失能、半失能或居家照料有困难的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统称“集中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二)签订散居协议。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级为失能、半失能,且本人不愿入住集中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散居供养协议(协议模板见附件),明确相关职责。有关协议须报所属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提供居家照料服务。对在家散居供养的特困人员,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11号)文件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其制定护理方案,签订护理协议,明确护理内容、护理标准、护理时间等内容,确保护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刻认识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重要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区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区社会救助、福利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资源,做好工作衔接配合,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特困人员知晓政策;指定专人落实工作,2019年一季度前完成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散居供养协议等工作;2019年二季度前完成散居特困人员居家照料服务协议;2019年7月底前各区将工作情况报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四)开展结对帮扶。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党员干部与散居在家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结对帮扶,将结对帮扶名单在村里公示,完善日常上门看望、照顾台账,协助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确保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有专人联系。


  附件:协议模板.doc

  广州市民政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