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根据《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大厦”指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因此,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应当采用不同的通名,这种命名方式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也遵循了地名命名应当“名地相符”的原则。
[中信广场]
[锦城花园]
[南方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