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地名是指用以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的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指地名中用以区别相同属性(类别)地名的词语,通名指地名中用以明确地名属性(类别)的词语。比如,“西湖路”的专名是“西湖”、通名是“路”,“广州大厦”的专名是“广州”、通名是“大厦”,“东濠涌”的专名是“东濠”、通名是“涌”,“芳村花园”的专名是“芳村”、通名是“花园”。
由此可见,地名的“专名”明确了某一地名与其他同类地名的区别(比如,广州大厦的专名“广州”不同于金科大厦的专名“金科”,东濠涌的专名“东濠”不同于赤岗涌的专名“赤岗”,“西湖路”的专名“西湖”不同于“吉祥路”的专名“吉祥”)。地名的“通名”则明确了某一地名的类别(即该地名属于自然地理实体类、行政区划类、建筑物类、公共设施类等哪一类地名)。
地名采用“专名+通名”的组成形式,有利于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地名的辨识度和指位性,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方便公众出行。
[西湖路]
[广州大厦]
[芳村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