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标准地名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历史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地名,经民政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视为标准地名。
比如,广州塔有一个“别称”叫“小蛮腰”,其标准地名是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塔”;我们习惯把广州起义路称为“起义路”,其标准地名是“广州起义路”;海印大桥俗称为“海印桥”,其标准地名是“海印大桥”;黄埔大道的标准地名应该分别为“黄埔大道东、黄埔大道中、黄埔大道西”等。
标准地名只有一个名称、一种写法。《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涉外协定、文件;(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公共交通站牌、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
使用标准地名有利于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运行整体效率,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因此,使用标准地名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应该重视标准地名的使用,依法依规使用标准地名,共创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
[广州起义路]
[黄埔大道西]
[黄埔大道中]
[黄埔大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