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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稿)》意见征集的情况说明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8-05 09:20:54 阅读次数:-

  2022年7月4日至7月15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对《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公众网、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共收到3条反馈意见。我局经认真研究,确定采纳反馈意见1条,部分采纳2条(见附件)。


  专此说明。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8月4日


附件

序号

个人/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备注

1

广东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

建议对《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不公开”。理由:实际工作中,我校友会遇到过捐赠人要求匿名捐赠,或者要求不公开捐赠金额、受益者等内容的情况。为了尊重捐赠者或受益的自然人的意愿,本会建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不公开。

采纳

理由:《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按照《慈善法》规定,对《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作相应修改。

2

广州市广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第二章公开内容”中第七条“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建议增加对监事、监事会的内部治理作用发挥。

2.“第三章公开方式”中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建议进一步明确传统媒体、新媒体各自公开的内容和信息主体,更好地落地执行。

3.“第四章监督管理”中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公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建议进一步明确投诉和举报的流程和渠道,建议考虑在“信息公示平台”设置窗口,方便公众监督。

部分

采纳

理由:1.年度报告中设置的理事(监事)会基本信息及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信息,能够反映出对理事(监事)会的内部治理作用发挥情况。2.《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组织可以选择信息公开的一种渠道。3.市民政局已按规定在官网设立相关的投诉举报的流程和渠道。

3

李先生

《办法》第十六条中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属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违规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这里所表述的情形属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规定列入异常名录的哪类情形,建议进一步明确。理由:《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无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条款。

部分

采纳

理由:《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例如,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公示年度报告的义务,属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又如,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属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


相关稿件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