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7日,我局通过市民政局公众网对《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公众网、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我局认真研究,采纳该反馈意见(见附件)。
专此说明。
广州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0日
序号 | 个人/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备注 |
1 | 余小姐 | 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其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中“(五)家庭成员自费就读境内外营利性或非普惠性民办学校的”。理由:能否就读公办学校可能受学位、分数等因素影响,不一定是当事人本人意愿所能决定,不适宜作为限制享受救助的理由。 | 采纳 | 一、按规定设立的营利性或非普惠性民办学校是国家鼓励支持的办学方式,如特别作出不予救助的规定可能产生一定政策导向性;二、根据第十三条规定,支出型临时救助规定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应当符合一定条件且需经教育、医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专项救助,就读境内外营利性或非普惠性民办学校的家庭如符合条件,亦可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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