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至9月9日,我局通过市民政局公众网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收到13条反馈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我局认真研究,确定采纳7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5条反馈意见(见附件)。
专此说明。
广州市民政局
2018年9月17日
附件:
序号 | 个人/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备注 |
1 | 冯燕玲
| (二)“基本原则”中:建议增加“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照了国务院意见“基本意见”的“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社会组织”规定,本广州意见中对社会力量参与有所淡化,仅在“多元共治”中提到“引导社会参与”;也是基于此,感觉本意见中整体对社会力量的规定不足,虽然后面部分有专门一条涉及,但不放进原则部分,总觉得力度就不够大 | 采纳 | 在《意见》中“(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落实政府兜底、引导社会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中增加“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表述,作为原则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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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1.“源头预防”中,建议增加为儿童建立“一人一档”及“定期分级风险监控”。 | 采纳 | 已对文稿作相应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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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2.“强制报告”中,对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建议与反家暴法统一,或者如果是希望扩大范围,那么需要对目前意见稿中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做出界定。 | 采纳 | 已对文稿作相应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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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3.“救助帮扶”中,条文表述为“各镇(街)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在村(居)委会等相关组织下及个人协助下,对儿童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等专业服务。”条文中看是很多部门都参与“调查评估”,但实际上对于“谁”组织和主要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规定不清晰。建议在调查评估中加入“专业社工”的力量,镇(街)可以指定具有儿童保护知识和具备社工专业训练的民政专干或儿童主任/督导员等为评估调查的主要负责人,或为购买“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工服务,由社工作为个案管理员,联动各部门主要开展“调查评估”。 | 部分采纳 | 文稿增加“镇(街)可以指定社工站具有儿童保护知识和具备社工专业训练的社工作为个案管理员,联动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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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督查”中,目前的督查主体是“市民政”,因为涉及多部门的协调,担心市民政协调力度不足。建议市政府需要对市民政充分赋权或调整为市政府未保委员会或者综治办等能统领各个业务部门的机构来做督查 。 | 采纳 | 已对文稿作相应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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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5.“社会力量”中,建议增加对社工为主社会力量的专业标准建设、专业能力提升及服务评估。 | 采纳 | 已对文稿作相应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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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州市星空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 关于“强化源头预防职责”。意见中提出“各镇(街)、村(居)委会要围绕和谐家庭建设,深入开展优生优育、亲子教育、代际沟通、行为矫正、自我保护等宣传培训服务”。在实际的工作中,广州的社工站(家庭)的社工有在承担“亲子教育、代际沟通、行为矫正、自我保护”等职责,这几块的服务也是社工的专长。建议社工参与到“强化源头预防职责”的工作中。 | 采纳 | 在文稿中增加相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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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强制报告职责”的时间要求。《意见》中提出“对于困境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建议此处的“第一时间”进行明细化的规定,例如在发现情况时,0.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 不采纳 | 原文中“第一时间”强调报告的及时快速;实际工作中,有关时限要求需视具体情形决定,但必须体现“第一时间”及时、迅速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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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强制报告的主体。《意见》中提出,“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各镇(街)、村(居)委会、救助保护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没有包含社会工作者。国外儿童福利发展相对完备的国家,社会工作者是强制报告的一个主体。在美国,很多州都把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作为强制报告的主体。目前广州市的社工站(家综)已经全覆盖,社工特别是家庭领域的社工对重点儿童的状况比较了解,有条件有能力成为强制报告的主体。建议把社会工作者纳入强制报告的主体。 | 不采纳 | 目前将社工纳入强制报告主体没有法律依据。文件已规定镇(街)为报告主体,作为镇(街)社工站(家综)可按镇(街)安排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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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意见》提出大力实施“社工+儿童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引导和支持慈善力量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帮助。这里的政府购买服务,是纳入原有的社工站(家综)的服务内容,还是单独购买服务,建议可以明确说明。 | 不采纳 | 市政府文件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视各区实际情况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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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星空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 关于“困境儿童”的定义。国发〔2016〕36号有明确“困境儿童”的定义,建议在《意见》里也加入“困境儿童”的定义,便于具体的实施。 | 采纳 | “困境儿童”的定义按国家、省文件执行。考虑到文件篇幅要求,文中不具体赘述,原则规定“全覆盖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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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非户籍困境儿童救助。目前,对于非户籍困境儿童救助政策相对较少。建议借鉴积分入学的积分形式,对非户籍困境儿童进行分层救助。 | 不采纳 | 目前,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针对非户籍困境儿童保障有相应规定,关于借鉴积分形式,待实施过程中具体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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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强化督查落实”。在实际工作中,接触的一些困境儿童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到救助机构求助。建议加强对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模式和救助环境的督查。 | 不采纳 | 2017年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明确规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评估考核制度。本《意见》已作原则性规定,不具体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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