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采纳情况的理由2024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市民政局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对《广州市民政局代管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公众网、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市民政局认真研究,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1条反馈意见(见附件)。
专此说明。
广州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序号 | 个人/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备注 |
1 | 司徒某某 | 作为企业职工一分子,未能享受到单位职工的房改房,希望体恤民情,别让一个老职工成为城市的留浪人 | 采纳 |
| 本办法已有相关条文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或者特困等住房困难群众住房出租。此处不作条文修改。 |
2 | 冯某某 | 1.民政创收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总则内容和目标与法不符。2.代管公房组织瓦解,证实该房屋有前人使用,转保障性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原则性“不得低配于新建商品房”发展目标不符。3.维稳部门分配处置代管公房法律、法规、决策没有作规定。4.保障性住房有国家专项补助,落实专项制度,增加保障性住房量,增加国有资产增值,民政政策协调超出国家制度专项职责规限。 | 不采纳 | 1. 代管房屋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不属于创收国有资产。 2. 反馈意见中主要是针对保障性用房,本办法用于规范市民政局代管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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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某某 | 代管房管理要有强力抓手,管理权、执法权应统一或协同,目前本人9月22日遇到代管房的承租人擅自拆掉房屋外墙,利用地理条件擅自侵占公用面积,将邻居门口位置堵住,损害邻居在民法典中物权、相邻权、私隐权,也违反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等法规。此时当日经报城管部门,城管部门以没有管理权为由推脱到房管局,次日经报房管局,房管局以没有执法权为由定性为只能劝与。全部相关部门都认定属违法改变房屋结构,按规定必须恢复原,绝不恢复的应解除租赁合同。多个部门互相推诿,造成有法不依的现象,严重损害守法市民利益。 | 部分采纳 |
| 本条反馈意见属于个人遭遇个案。意见中提到的邻里纠纷、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等问题已有相应法律法规约定,本办法不宜重复规定。 |
4 | 黄某某 | 1.对办法颁布前已承租代管房,总使用面积超过30平方米及以上,且家庭人均建筑?是否应清退或调整其他房屋。2.对于承租人擅自破坏房屋结构,引起邻里纠纷,确认违法的,应有那个部门管理和执法? | 采纳 |
| 1. 本条反馈意见所说的情况属于历史租户,本办法已有历史租户相应规定。 2. 擅自破坏房屋结构的问题已有相应法律法规约定。此处不作条文修改。 |
5 | 陈某某 | 1)公共区域卫生的需要管理到位。如何与居委或城管一起协调环卫把公租房的公共卫生纳入治理考核中?房子围着天井建的那种,环卫不会去清理天井。2)公共区域维护到位。楼梯间墙体发霉脱落,没有维护,整个环境烂糟糟的。3)群租房管理到位。群租房,特别租给餐厅,健身馆的员工男女混住,各种脏乱差如何有效管理?4)商住一体楼,下水道化粪池的清理。商住楼下基本都是各种餐饮店,下水道化粪池的清理费用很多时候是住户承担,是否合理?5)楼下停满了电动车。消防安全如何保障? | 部分采纳 |
| 意见主要反映公共区域卫生管理、维护等问题,已有其他政策法规作出规定。房屋管理部门将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管理,具体落实。此处不作条文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