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11-13 14:13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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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二是在2022年度社会组织抽查监督中,发现已不在登记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省科委大院内”办公,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因2016年抽查监督发现不在登记住所办公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且因未按规定提交2020年年度报告,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符合《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民规字〔2022〕4号)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起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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