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常见问题及分析

时间:2023-08-09 15:23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我局整理收集了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分析,现发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参考学习。

  一、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的问题事例

  某社会组织准备换届,在开会前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财务审计,审计完成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出社会组织存在超额现金支付的问题:

  某现金支付调研考察酒店住宿费1.35万元;某现金购买文件柜两个0.42万元。

  相关依据及分析

  上述事项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的规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条例中明确了现金使用的范围及现金使用上限,社会组织应按照规定尽量使用转账方式支付款项,避免大额现金交易。

  二、关于“借用账户”问题事例

  社会组织与关联单位之间借用账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问及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借用账户是违规行为时,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做的是好事,借用一下没关系,况且这是主要负责人认可的”,殊不知此种行为可是存在诸多隐患的。

  相关依据及分析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即当租借方利用银行账户做出违法犯纪行为时,作为银行帐户出借人以及被挂靠者,也应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借银行账户除以上处罚外,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出借人可能因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如果他人将借用的账户用于非法交易,如洗钱、诈骗、赌博等活动时,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如果出借人明知对方是要用于上述用途还把账号借给他使用,那么就会因此构成共同犯罪,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出借银行账户还有可能需要承担税务责任。无论是社会组织银行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当有大额的款项流动时,人民银行的监控系统会对此类账户重点关注,交易额达到一定额度时,税务机关就可能获取此类银行账户的信息,进行涉税分析,影响信用档案。

  三、关于坐收坐支的问题案例

  坐收坐支是财务用语,坐收是指收取的款项不入账或不按规定入账,坐支是指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常见的三种情形:

  1.会议现场以现金形式收取会务费,并将其直接用于支付会议相关费用。举办会议、展会等活动是发生坐收坐支行为的重灾区,究其原因还是“方便”。一般社会组织举办会议的地点都在驻所地之外,收取现金后来不及入账,活动现场又有少量需要临时支付的现金费用(如:专家费、交通费、餐费、打印费等)。为了省事,财务人员就直接用收取的现金支付这些费用。另外,会议活动中参与会务服务的多为社会组织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财务知识的缺乏也是发生坐收坐支行为的重要原因。

  2.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工具收取和支付。随着移动支付方式的大量使用,给各项活动的开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资金的监管带来了挑战。移动互联网的放大效应使得坐收坐支行为更为普遍。一部手机随时都可以办理收付款业务,财务人员手机收到的单位现金款项与电子钱包内个人资金混用,会给社会组织的资金管理带来巨大风险,一不留神还有可能背上职务侵占的嫌疑。

  3.紧急情况下的现金捐赠与公益支出。社会组织参与紧急求助时,经常会收到大量现金捐赠,由于事发突然来不及入账,为了能尽快参与救助,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在救助过程中会将收到的捐赠资金用于购买救助所需物资如:工具、饮用水、消毒用品、食物等。

  相关依据及分析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四、慈善组织管理费用支出超出规定标准

  XXX组织201X年度总支出106.63万元,管理费支出合计29.79万元元,管理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为27.96%。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0%的规定。

  相关依据分析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五、 存货物资管理不规范

  XXX组织201X年12月存货账面余额2.41万元元,实际有2.20万元存货物资已发放、有0.1万元物资暂未使用已损坏,以上经济业务的发生均未做账务处理。

  相关依据及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24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六、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不符

  1. XXX组织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比账面固定资产多,原因是(1)以前年度购置的部分设备直接费用化,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2)未对固定资产建立卡片管理,固定资产均未粘贴资产标签;(3)每年虽然对资产进行了盘点,但未能保留固定资产盘点记录证明,也未对盘点结果进行处理。

  2.已报废固定资产未及时清理。XXX组织201X年6月购入的施乐打印机以及201X年11月购入的手机,均已报废或已不存在使用价值,未及时清理处理,造成账实不符。

  相关依据及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32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和第42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七、个人借款未作账务处理

  XXX组织201X年5月员工提现1万元元,附件为员工外出培训借支款项1万元申请,账务处理仅反映了现金增加1万元元,未对员工借款进行挂账处理;201X年6月在借支款项1万元进行使用后,直接作冲减现金处理。

  相关依据及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52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6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和第37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八、未取得合法票据列支费用报销

  XXX组织201X年7月支付XXX购买物资款项后仅附有手写收条或收据,未见发票等其他合法有效原始凭证。XXX组织201X年支付的办公室租金未取得发票。XXX组织201X年7月付XX夏令营食品、横幅等用品、餐费等,后附发票为复印件。XXX组织201X年3月支付电话费、专家讲课费,均未见合法票据等附件资料。

  相关依据及分析: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74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0〕9号)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本解释所称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本解释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本解释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通常包含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提供或接受捐赠、提供资金、租赁等。

  (一)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doc                  

2.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doc          

3.广州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pdf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