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常见问题问答-民办非企业单位

时间:2023-04-03 10:17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常见问题

  1.社会组织业务咨询、办理途径?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http://mzj.gz.gov.cn/gznpo/;

  社会组织登记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20-38920642、020-83178697、020-83178693、020-83178699;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备、行政处罚、行政检查:020-83178691、020-83178690。

  2.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有何区别?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实体性是其有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的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和社会团体相比,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结构具有实体性。

  4.我想办理一家民办学校,应该到哪里登记?

  答: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事项细则》(教发〔2016〕19号),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办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否需要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

  答:根据2018年4月《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精神,主要要求如下:一、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及时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求正在办理成立登记和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社会组织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出发,积极宣传引导,认真抓好落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6.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实缴还是认缴?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实缴货币资金,开办资金金额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验资报告为准,不能按照认缴方式确定开办资金。

  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包括哪些?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是指具体执行的机构(部门)设置,如以研究院为例,内设机构是可以是办公室、研究室、展览室等等,是按照所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运作需要设立的内部机构。

  8.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活动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对于场所面积大小没有严格限制,但必须符合开展业务需要。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租赁合同无备案的,还须提供房产证),租期或使用期1年以上,场地必须为办公场所或商业用途,不得是居民住宅。

  9.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实体性机构,如再进一步发展,申请成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可。

  10.外籍人员是否可以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答:非中国内地居民不能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外籍人士不能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问题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有什么规定?

  答:必须遵照民政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已有相同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能不能成立?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如已有相同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后来注册单位不能再申请成立该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材料中有要求从业人员的信息,如果没有,可以通过吗?

  答:根据现有法规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没有的话不能通过。从业人员我们一般认定为机构专职的工作人员。

  4.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答:需要。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在文物部门领取设立备案文件后,到与备案名称同级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该行(事)业社会服务机构的开办资金的规定);有必要的场所。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功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区税务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开立基本账户15日后,须将刻章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问题

  1.什么事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在履行完程序之后30日内通过广东政务网中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

  2.名称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后,其新名称与原宗旨、业务范围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注销该单位,另行申请设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

  3.住所变更业务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答:新住所使用权证明:

  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租赁备案证明);

  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当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并附无偿提供者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如租赁备案证明、产权证明)。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已载明住所的,可不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按照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除新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表为新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外,其他申请材料均为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变更登记申请表》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新业务主管单位需出具批复文件。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

  6.章程核准业务注意事项?

  答:章程修改草案须在理事会召开至少15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有业务主管单位或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新章程须业务主管单位或前置许可单位加盖骑缝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问题

  1.注销登记的程序?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按章程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即注销登记办理流程为:1.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登记事项、成立清算组织、剩余财产处理方案;2.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3.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并取得税务清算通知书;4.通过广东政务网中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由审批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算审计。)

  2.注销登记完成后,账户与印章应该如何处理?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应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注销等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将银行销户证明以及公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