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全市社会组织:
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修订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
穗社管发〔202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政策制订、等级评估、品牌创建、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党建指导等工作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专家是指来源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组织),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入选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负责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五条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由熟悉社会组织运作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资深党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专业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医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组织基层一线资深社会服务人员、社区(村)专职人员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具体条件如下: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突出业绩、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的专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医务工作管理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相关职业资格;资深党建工作者须为党龄5年以上的中共正式党员,熟悉党建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须有副高以上职称;社会组织类别专家须担任所在组织的领导职务或者是具有丰富社会组织管理实践经验的一线人员,所在社会组织为品牌社会组织或4A、5A级社会组织的优先;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并愿意为社会组织工作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五)具有从事社会组织评审、评估、评价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第六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其政务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填写《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
(三)资格核实。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库名单。
(四)公示。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入库并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或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专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不廉洁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或受邀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3次以上(含3次)的;
(五)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致使评估、评审、评价结果有失公正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未经同意,故意泄露评估、评审、评价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八条 专家出库程序:由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实相关情况,书面告知专家本人,并移除专家库。
第九条 聘期:社会组织专家每届聘任期限为3年。
第三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并与其联系确认具体使用事宜。专家连续两次参与同一事项的,不纳入下一次此项事项随机抽取范围。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通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根据本人申请或符合出库条件的,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公示。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与拟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培育扶持、服务交流、党建工作等相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展规划;
(二)受邀开展社会组织相关的课题调研,提出建议和方案,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三)受邀参与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社会组织品牌创建、等级评估、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出具专业意见和建议;
(四)受邀参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建议;
(五)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积极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供理论和专业支撑;
(六)工作期间,有权要求被评估、评审、评价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七)按照有关规定,可接受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工作承办单位委托服务所支付的劳务报酬;
(八)受聘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向承办单位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建议,按照委托业务要求秉公履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按期保质完成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及其它工作;
(三)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在所委托业务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四)工作过程中,存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专家参加评估、评审、评价等活动或参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穗社管发〔202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