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我局起草修订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同时,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广东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穗发改〔2017〕898号),一并征求对《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稽查处反映或提交:
一、邮件邮递方式。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11楼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邮政编码:510030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yangch8900@gz.gov.cn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不少于10日),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建议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
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市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四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负责推进、监督其登记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与社会组织有关的以下信息自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基础信息:包括成立、变更和注销等登记事项信息;经核准的章程;党组织的基本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备案名单。
(二)年报信息: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信息:包括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授权委托事项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情况;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该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本办法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
当年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变更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举办赛事、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讲座、论坛或展览、开展涉外活动、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情况;开展行业自律、公益慈善、成果发布等提供服务、发挥作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活动的情况。
(五)党组织的基本信息;换届会议信息;内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境内外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人员聘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前款第(一)至(五)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项信息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文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更正。
社会组织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包括以下方式:
(一)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开;
(二)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传统媒体;
(三)自主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发布内容应由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负责。广泛涉及行业或公众利益的信息发布前,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设立信息管理员,负责本组织信息收集、载入、发布、报送、更新管理,履行信息管理责任,维护信息安全,了解舆情反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公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对公开信息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公示信息的情况纳入抽查监督内容。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属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违规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公布;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依法履行义务或完成整改要求的,由作出列入决定机关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移出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应当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等级评估、评选表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开展委托事项、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