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和规范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发〔2020〕69号)

时间:2020-11-27 10:41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本市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广州市促进和规范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广州市促进和规范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18〕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2号),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我市构建具有广州特色、走在全国前列的“大城市大养老”模式,打造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示范城市中的积极作用,助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分类登记管理

  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以提供扶老服务为主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其中,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含提供全托服务的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以提供扶老服务为主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不提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和照料的全托服务。

  (一)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区以上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捐资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区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应当明确内部分工,由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的业务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提交名称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核准后,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申请登记材料,并将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征求意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条件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社区养老服务类和以提供扶老服务为主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业务范围增加提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和照料等全托服务的,按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双重管理模式,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按要求受理后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指在城乡社区提供老年人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精神慰藉、安宁疗护、辅具租赁、家居改造、文化娱乐、紧急援助等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

  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区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其名称应含有“××街道(镇)”或“××社区(村)”字样,并体现社区养老服务业务领域。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开展文体娱乐、互帮互助等活动的老年人群体等,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施管理,建立相应台账,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三)以提供扶老服务为主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以提供扶老服务为主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其名称应体现行业特征及公益慈善性质。鼓励以提供扶老服务为主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同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等字样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等字样,但以开展扶老、助老、敬老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可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开服务地域限制。

  依托场所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服务需要,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按场所分布设立服务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破除社会组织区域性限制。

  (二)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优先资助为老服务项目

  坚持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每年安排不少于50%的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资金资助为老服务类公益项目,重点支持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临终关怀等帮扶服务。鼓励区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群团组织公益创投活动资助社会组织养老服务项目。

  (建设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鼓励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日间托老中心等利用现有设施场所以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打造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新纳入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符合条件的,按标准分两年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之后参加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运营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

  (拓宽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指导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及时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时,可以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支持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充分利用“广益联募”等慈善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丰富多样的互联网慈善募捐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采取独立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形式,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方式开展的养老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部分,向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民生保障、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三、加强自身建设

  (一)加强党建工作。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所主管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条件成立党组织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结合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推动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党组织,示范带动行业从业党员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服务养老事业发展。

  ()强化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按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同步做好相关事项备案工作。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中有开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餐饮膳食涉及医疗卫生服务、食品安全及其他许可审批项目的,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落实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应按照规定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和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召开会员大会、创办经济实体、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开展涉外活动、举办论坛讲座以及换届情况、负责人变动等情况。鼓励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公示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主动公开本组织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财务制度。

  坚持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筹集和使用业务经费,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分、挪用、侵占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财产。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我市社会组织“红苗计划”“成长计划”“同行计划”“菁英计划”及“航标计划”等品牌培训项目,着力提升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着力提高养老服务人才的专业性、储备性。加强养老护理员及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鼓励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与专业学校的合作,对养老护理员及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推动行业自律

  支持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功能,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自觉维护和规范养老市场竞争秩序。支持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制订养老服务团体标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积极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