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加分项明细的通知(穗社管发〔2020〕65号)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严格按标准从严从细把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加分项目,我局已对十七类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加分项明细调整如下:
一、对十七类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加分项中序号2明细的调整情况
(一)三级指标列由“标杆人物”“道德模范”两项整合为“标杆人物”一项;
(二)分值列由“20”“10”两项整合为“30”一项;
(三)描述列由“组织领军人物为知名人物:……‘两代表一委员’(每项1分,共5分)”“全国道德模范”两项整合为“组织领军人物为知名人物:1.两院院士、学部委员(每项10分);2.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两代表一委员’(每项2分);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省劳模、省级‘两代表一委员’(每项1分);4.珠江学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三八红旗手、省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市劳动模范、市‘两代表一委员’(每项0.5分)”一项。
(四)评分标准列由“0-20”“10”两项整合为“0-30”一项。
(五)评定方法和说明列由“须为组织法人……记录等为依据”“须为法人……合同为依据”两项整合为“须为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或专职工作人员(以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记录等为依据)”一项。
二、对行业协会商会类、联合类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加分项中序号3明细的调整情况
三级指标列中“品牌建设”项的描述由“被评为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调整为“被评为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或已评为市级以上工商联系统‘四好’商会的社会组织”。
现将调整后的十七类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加分项制表附后,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联系人:胡树军,联系电话:83179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