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报送确认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材料的通知

时间:2020-11-12 09:59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2020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报送经审计的年度专项信息报告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三)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资格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送内容

  (一)经审计的2018、2019年专项信息报告。

  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2018、2019年每年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

  2.2018、2019年每年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

  3.2018、2019年每年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报送填报);

  4.2018、2019年每年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情况;

  5.2018、2019年每年管理费用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情况。

  (二)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

  四、报送要求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对照《公告》要求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同时符合《公告》第四条所规定的相关标准,方可报送。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请认真填写《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表格需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签名确认,对所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签名不得使用印鉴。

  (三)市本级社会组织请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邮箱ssgjdjfzc@gz.gov.cn,来邮主题需注明“社会组织名称+资格确认材料”。其中《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请按Word文档表格和PDF格式表格扫描件格式各报一份,表格内容请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四)各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登记地所在区民政局汇总、确认后加盖公章,按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报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

  五、监督管理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1.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2.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3.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1.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2.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附件: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财务专项信息一览表.doc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


  (联系人:王淑君,联系方式: 83178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