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0-06-01 14:18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当前,我市已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广东省、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常态化防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全面统筹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和落实本单位各项疫情防控和卫生保障措施,及时进行疫情期间的信息汇总、报告和处置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疫情防控措施。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在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组织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的检查指导,支持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健康宣教坚持预防为主

  社会组织要持续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宣传疫情防治防护知识,引导社团会员、服务对象注重培养健康文明的良好习惯,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共同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强化个人防护,引导社团会员、服务对象在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接触距离小于1米时佩戴口罩;加强空调、通风消毒,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办公场所要落实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提高健康素养,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

  (三)强化举措加强活动现场管理

  社会组织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换届会议和培训、论坛等活动,除须按规定提前报备外,还应通过报名预约、证件管理等措施落实所有活动参与人员的实名入场制度。活动筹备、举办、撤场期间,严格核查进场人员身份,落实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佩戴口罩方可进场等管理措施。加强活动现场统筹,通过预约、错峰、引导等方式,合理控制活动现场人员密度,引导与会人员在场内、场外公共区域不扎堆,引导与会人员保持一定距离。组织人员加强现场巡查,实时监控现场人流聚集情况,对人员密集情况及时采取相应限流、分流措施。有条件的,协调活动场地方设立医疗服务点,储备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做好现场应急医疗服务。

  三、应急处置措施

  社会组织要针对常态化疫情防控特点,储备足量防护口罩、消毒用品、洗手液、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落实员工健康管理和监测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疫知识培训,指导其正确掌握消毒剂使用、公共场所清洁、紧急情况处置等技能。及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规范应急处置流程,细化防控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扩散风险。有条件的,应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位隔离观察间,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按照属地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当出现疑似疫情,应按照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指引,参照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发布的《社会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规范》团体标准,迅速启动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第一时间向属地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不发生聚集性疫情。

  国家和省、市对疫情防控要求有新调整时,社会组织要按照调整后的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