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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64X/2021-0016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18
名称: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文号: 穗民〔2021〕156号 发布日期: 2021-09-01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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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团市委: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21〕6号),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1年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21年8月18日


  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1年版)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

对象

保障标准

服务要求

申请流程

1

供需对接

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

依申请评估老年人的身体能力、照护情况以及疾病状况等,确定其服务需求和照护等级。

本市常住老年人

1.符合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按照入户评估200元、定点评估15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其余户籍老年人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资助。

1.各区民政局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标准全市统一、结果通认,评估过程中立公正、客观真实、科学规范、严格保密。

2.需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作为依据的,还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对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等开展核对。

3.评定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1.登录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申请。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提交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派单给本区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4.评估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通过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将电子版评估报告反馈给申请人。评估报告原件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2

养老

服务

向导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依托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设置咨询服务台,设立养老服务向导,免费提供服务。

1.每个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设立养老服务向导点,醒目处放置或张贴“养老服务向导”标识。

2.每个向导点一般不少于2人,经培训后上岗。

老年人及其家属可前往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进行咨询。

3

服务供给

老年人助餐配餐

以长者饭堂为主要依托,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1.本市户籍老年人享受每人每餐就餐费用的四分之一、最高3元的就餐补贴。

2.本市户籍、照顾需求等级1-3级老年人享受送餐补贴每人每餐2元,4-6级老年人每人每餐4元。

3.其他老年人按照长者饭堂普惠型价格支付费用。

1.长者饭堂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每周或每月更新。

2.收费价格由区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长者饭堂运营机构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并适时调整。

登录广州市居家养老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并使用社会保障卡(老年优待卡)就餐。

4

基本生活照料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洁、助浴、洗涤、生活护理、协助进餐、陪伴就医、代办服务等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1.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护和专项生活照护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2.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可使用服务资助每人每月200-600元。

3.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可分别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可择高享受本市居家养老服务资助400元/人/月)、30%(630元/人/月)、60%(1260元/人/月)享受护理补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登录广州市居家养老网上服务大厅或向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核并按需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确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再由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5

定期

巡访

提供日常巡访、政策宣传、服务转介等关爱服务。

本市常住的空巢(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失能且事实无人照顾的老年人

区民政局、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服务组织等形式,以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进行巡访。

1.区政府组织实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建立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形成“区--镇街—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

2.各区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实现精准定位到村(居)、精准建档到人,动态管理。

3.巡访责任人应将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书面告知巡访对象及其赡养人,根据巡访对象评估情况、风险等级和个人意愿,合理确定巡访频次,采取电话(视频)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开展巡访。

4.一般对象应至少每月巡访一次;重点帮扶对象适当缩短巡访时间间隔,提高巡访频次。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6

辅具

租赁

向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辅具适配或租赁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经评估适配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设备(移动辅助器具、个人护理和防护辅助产品、个人医疗辅助器具等)使用待遇。

1.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身体状况、使用环境等因素,结合长期护理保险设备使用等政策目标、要求及适用范围,给出评估适配结论。

2.经公开招标后的康复辅具专业企业和社会组织是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的主体,提供方便可及、契合需求、价格合理的各类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及相应的维护跟踪服务。

老年人登录广州市居家养老网上服务大厅或直接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7

“平安通”

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定位服务、咨询转介、心理慰藉、定期关怀等基础服务和健康监测、移动医疗等拓展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1.本市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独居老年人、纯老家庭老年人、1-4级持证残疾老年人、散居特困老年人以及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老年人、退出现役的1-6级残疾老年军人、革命烈士家属享受基本项目套餐费用全额资助。

2.本市常住失能、独居、高龄老年人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70%享受资助。

3.上述两类老年人在终端设备安装使用满1年后,可以享受设备维护费全额资助,每个设备每人每年最高20元。

1.市民政部门依法采购3家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平安通”服务,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终端设备、信息系统。

2.服务机构按不低于每千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服务人员的标准配备服务人员,能完成坐席服务、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设备安装与维护、转介服务等工作。服务对象需求响应及时、迅速,维护到位。

老年人可自行或由他人协助登录广州市居家养老网上服务大厅,在“我要办理”选择平安通服务申请,或可联系服务机构协助申请。

8

家庭

照护

培训

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

本市常住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

由养老服务组织和其他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下列支持服务:

1.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

2.心理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

3.其他有助于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的服务。

1.依托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等开展。

2.倡导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的家庭成员根据个人需求参加,提高家庭照护者照护能力。

直接向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或其他举办者申请。

9

文体教育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本市常住老年人

1.面向全体社区老年人开放。

2.本市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减免学费。

1.依托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社工站等开展。

2.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及各镇(街)、社区为老年人经常性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和兴趣爱好培训。

直接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0

居家适老化

改造

为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咨询、方案设计,做好居家适老化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1.基础类项目7项:防滑处理、高差处理、安装床边护栏(抓杆)、安装扶手、配置淋浴椅、手杖、防走失装置等。

2.本市户籍符合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享受1000元-3000元/户补贴。

1.老年人家庭应通过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提出申请,每户只能以一套房屋申请一次性资助,实行“一户一档”。

2.区民政部门自行或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择优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负责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入户评估、方案制定、改造实施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区民政部门在改造完成后组织第三方专业力量进行验收,并开展改造对象满意度评价。

4.服务机构定期维护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

老年人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广州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表》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线上申请存在困难的老年人可由他人代为申请或由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

11

家庭

养老

床位

为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地面、厨房、物理环境等适老化与门磁感应等智能化家居改造,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1.本市户籍老年人经核实合格后,按照每张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不超过1500元、智能化改造设备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

2.按照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2级、3-4级、5-6级)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00-500元的护理资助。

3.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1.依法设立或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护理站作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

2.建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

3.服务机构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设置阶梯式的服务项目清单。

1.申请。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或根据需求就近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家访。服务机构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建床意愿和家居环境等情况。

3.评估。由区民政部门安排评估机构进行照顾需求评估。老年人已有照顾需求评估报告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评估。

4.签约。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制定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和照顾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

5.建床。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

6.服务。服务机构按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12

日间

托管

依托社区服务资源,在社区服务场所内为失能(失智)及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1.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2.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可使用服务资助每人每月200-600元。

3.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可分别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可择高享受本市居家养老服务资助400元/人/月)、30%(630元/人/月)、60%(1260元/人/月)享受护理补贴。

1.每个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均具备日托功能。

2.应设置助餐配餐区、老年人休息区、康复护理区、医疗保健区以及文娱活动区。

3.本市户籍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时,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确认身份信息和服务项目;非本市户籍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时,服务机构应将其身份信息、服务项目等信息录入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老年人登录广州市居家养老网上服务大厅或直接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3

临时

托养

依托社区服务资源,在社区服务场所内为失能、半失能及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个人护理、康复训练、文化娱乐、夜间住宿等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1.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2.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可使用服务资助每人每月200-600元。

3.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可分别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可择高享受本市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400元/人/月)、30%(630元/人/月)、60%(1260元/人/月)享受护理补贴。

1.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应具备临托功能。

2.临时托养服务原则上一次最长不超过7天。

直接就近向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或养老机构提出申请。

14


长期托养

依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配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临终关怀、辅具租赁、文化娱乐、紧急援助等托养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一)本市户籍和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可按下列规则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1.特困老年人纳入特殊保障通道最优先、无偿入住;2.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老年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老年退役军人、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纳入优先轮候通道次优先入住;3.其他本市户籍老年人纳入普通轮候通道。其中孤寡老年人优先于其他老年人。公办养老机构特困老年人免费入住,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高龄、失能老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床位费、护理费不超过公办养老机构政府定价的80%,其他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本市常住老年人可入住普惠型养老机构,每月最高收费(不含特需照护服务)不高于广州城市居民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三)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定点机构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1.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应收尽收、应养尽养。

2.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规范》(DB4401/T 20-2019)等规定,管理人员、专技人员及护理员配比应满足入住老年人的基本照护服务需求。

3.基本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不得低于同等条件的非基本养老服务机构。

1.公办养老机构:申请人可以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申请轮候公办养老机构。村(居)委会应为老年人申请轮候协助提供便利化服务。

2.民办养老机构由老年人或其家属直接向服务机构申请。

15

服务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

为有护理需求的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

本市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老年人

由长护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

1.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护理服务发生的床位费;

2.长护险服务项目范围内的生活照料费、与之相关的医疗护理费、设备使用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

3.符合规定的长护险评估费用。

1.长护险待遇水平与险种身份、失能等级相挂钩,应保尽保。

2.长护险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3.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的长护险费用由长护险定点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记账结算。

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自愿选定本市护理服务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16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每年为老年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本市常住老年人

本市户籍老年人由财政出资购买以20元/人/年为标准的保障项目。保障金额: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补偿金为6000元;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60元/天(全年限180天)。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政府统保。本市户籍老年人自满足统保要求后自动纳入统保对象,个人无需办理任何投保手续。

1.本市户籍老年人个人无需办理任何投保手续。如发生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事故,可由本人、家属或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资质证明及出险证明等相关材料与承保单位联系办理理赔。

2.非本市户籍老年人投保途径:拨打中国人寿服务电话或前往中国人寿服务网点,进行咨询投保;可通过住所附近的“银龄安康行动”驻点服务站进行咨询投保;关注“广州老龄”微信公众号“银龄安康”栏目进行微信投保。

17

长者

长寿

保健金

长寿保健金按月按年龄档次发放。

年满70周岁户籍老年人

1.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30元;

2.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3.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

4.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敬老月期间向百岁以上长者发放慰问金每人1000元。

1.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无需申请,主动发放。

2.建立和完善申领人数据的收集、录入、核对、核实、纠错、备案、存档等管理制度,确保长寿保健金发放名实相符。

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粤省事”、“穗好办”APP、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或户籍所在村(居)委办理。

从2021年9月起无需市民申请,只需通过“穗好办”APP或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进行信息确认,确认后长寿保健金按月主动发放。

18

医养康养

建立

健康

档案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本市常住老年人

自愿基础上,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1.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2.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老年人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19

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医疗保健、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和医养结合服务。

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1.每年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进行2次医养结合服务。

2.每年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评估,并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及照护者年内提供至少1次健康服务工作。

3.对慢性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随访。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并注重与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的衔接,避免服务项目的重复。

1.辖区内65岁及以上居民采用预约形式前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专业医护人员询问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进行体格检查,询问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开展辅助检查等,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处理。

20

康复

护理

为老年人提供康复咨询、器材锻炼、康复训练、康复理疗等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1.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2.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可使用服务资助每人每月200-600元。

3.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可分别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可择高享受本市居家养老服务资助400元/人/月)、30%(630元/人/月)、60%(1260元/人/月)享受护理补贴。

1.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2.应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在康复治疗师的专业指导下配置康复训练器材,如肩梯、平行杠、手功能组合训练箱、下肢训练站立架和肌力训练器械等;应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康复训练器材和康复辅助器具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说明。

登录广州市居家养老网上服务大厅或直接向护理站等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1

权益维护

国家

监护

国家机关认定被监护人资格,担任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或者同意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以及通过各种措施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1.年满60周岁、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相关手续,在老年人出现疾病或特殊事故需要接受医疗服务时代为办理检查、住院登记、手术签字等手续,代为办理、申领有关金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手续,处理日常生活事务管理必须事项。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需要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2.履行对被监护人的扶助、保护的义务,依法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22


老年人优待

老年人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等优待。

本市常住老年人

1.所有医疗机构开辟老年人优先挂号、就医等绿色通道,为老年患者预留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人工服务窗口,优惠普通门诊挂号费或门诊诊查费。

2.财政支持的体育场馆、文化馆为老年文艺团体活动租用场地予以优惠。

3.老年人享受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优待,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半价,65周岁以上免费。

1.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2.应当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优质服务;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1.老年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向区老龄工作机构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区老龄工作机构初核后,报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核准制发。

2.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老年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自助续期终端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办理续期手续。

3.老年人凭证享受优待。

23

法律

援助

老年人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援助或救助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等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残疾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主张权利的老年人可申请法律援助。

1.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工作。

2.法律援助处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卧病在床等特殊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办理申请手续。组织律师开展服务大厅驻点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1.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现场、法律援助服务信息系统或者邮寄方式申请,也可以通过司法所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工作委员会等单位转交申请。转交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达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2.无法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员上门接收申请材料。

24

公证

服务

综合性公证服务

本市常住老年人

1.为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障。

2.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公证费。

3.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机构定期举办老年人公证咨询活动专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设立遗嘱公证优先窗口,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团队。

登录广州市公证处官网(地址:http://www.gz-notary.com/)提前进行登记。登记成功后,公证人员将于7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预约具体办理时间及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在预约时间带齐相关申请资料前来办理。

  说明: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下列老年人:(一)第一类资助对象。1.散居特困供养人员;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4.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5.100周岁及以上的;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二)第二类资助对象。本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自愿负担一半费用的下列失能老年人:1.80周岁及以上的;2.纯老家庭(含孤寡、独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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