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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06 15:22:36 阅读次数:-

各区民政局、各慈善组织、各信托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的信息公开工作,压实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打造公开透明的慈善发展环境,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对慈善事业参与主体提出的法定要求。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与平台使用,进一步加大慈善领域信息公开力度。

  二、平台登录方式

  可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慈善中国”栏目进行登录,也可直接搜索“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进行登录。

  三、信息公开内容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提供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基本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三)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情况

  1.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1.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2.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1.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等;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2.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六)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1.慈善组织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30天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情况的具体内容和金额: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2.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全面掌握慈善领域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积极参与广州地区慈善组织透明度评价项目,用好“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公开功能,建立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公开方式和平台,梳理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将慈善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有序化和制度化。

  (确保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依法公开有关信息时,要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确保所公开的信息完整、准确、及时、有效,切实做到应当公开的依法全面公开,不得公开的依法不予公开。

  (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区民政局要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监督管理责任,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事项,加大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培训、指导、服务、检查等工作力度,指导督促未进行信息公开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及时完成信息公开。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完整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处理。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