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2021〕210号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的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及省、市工作要求,扎实推动2021年行业协会商会领域“我为企业减负担”和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特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在考虑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负面清单
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二、不得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三、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四、不得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六、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七、不得不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八、不得将会费档次设置超过四级,对同一会费档次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对会费标准的额度设置不具体、不明确。
九、不得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十、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十一、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十二、不得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十三、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ee
十四、不得不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五、不得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设置不合理的收费标准。
十六、不得有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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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负面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