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以公益慈善为名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活动,甚至将公众捐赠的旧衣物销售牟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提示》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慈善事业的形象。现作出如下提示:
一、以慈善名义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行为属于公开募捐活动,应与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相区分。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以慈善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设置废旧衣物募捐箱,属于公开募捐活动。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应当严格按照慈善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募捐方案,在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并主动公布公开募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冒用本组织名义的,要及时发布公告澄清事实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公开募捐活动应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全部收支应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应公布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四、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民政部门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旧衣物,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七、社会公众参加废旧衣物捐赠活动之前,请先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和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查询相关单位是否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却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集废旧衣物活动,骗取财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广州市民政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