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2020〕206号
各区民政局、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转发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20〕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发挥低保兜底作用
请各地严格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查+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双重核查机制,在参考信息化核对结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确保审核依据充分、审批结果精准。对因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并主动申报的人员,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机制,积极发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作用,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巩固“两不愁”成果质量。
二、科学确定农村低保家庭收入
在申请农村低保时,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计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应当参考核对结果,并结合申请人劳动合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同类产出物的信息、本地同类资产出让及租赁价格信息、有效的协议及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进行认定。
城乡低保有关家庭收入的具体认定标准及豁免范围等,由市民政局另行规定。
三、综合确定农村低保家庭辅助指标
各区民政局应指导各街(镇)密切关注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的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的,申请人家庭财产变化总值高于低保标准6倍等情况的,应由申请人家庭说明理由,综合考虑其合理性作为低保审批的依据,确保低保待遇认定公平、公正、精准。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转发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20〕92号).pdf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