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高龄重度失能老人照护商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1-27 18:10:31 阅读次数:-

穗民〔2019〕297号

各区民政局:

为更好地满足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扩大高龄照护险服务覆盖范围,根据《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穗民规字〔2019〕3号)和《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238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高龄照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机构;

(三)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业务范围包括护理服务、养护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

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服务对象集中地区、偏远农村地区服务机构优先纳入协议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二、申报方式

(一)鼓励服务机构按照《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新增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积极申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保险新增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可自动同步纳入高龄照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二)服务机构可依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单独申报高龄照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单独申报高龄照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的,可申报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或同时申报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三、申报条件

纳入高龄照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二)建立服务人员登记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行业规范,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与其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三)提供护理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相关证书;同时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应具有医疗服务资质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配备有注册在本机构或合作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

(四)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能满足费用结算、服务管理要求,并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高龄照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副本含校验和变更记录)。

申请同时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需提供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或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合作协议。

(三)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服务机构内专兼职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从业证书。

五、申报时间与流程

(一)服务机构填写《广州市高龄照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于12月2日前一并将佐证资料提交给所在区民政局。

(二)区民政局对申报的服务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并到现场核实情况,将推荐名单和相关资料于12月9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对申报的服务机构进行最终评审,通过评审的机构,由市民政局、经办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协议,确定为高龄照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特别是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服务对象比较集中、现有协议定点服务机构较少的区,各区民政局要积极发动辖内各类服务机构积极申报。

(二)区民政局核实情况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资料电子版于12月9日前统一发到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邮箱fulichu@gz.gov.cn,纸质版资料于12月13日交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高龄照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pdf

广州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25日

(联系人:严福长、罗椅联系电话:83178728、83178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