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2018年)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0-23 10:54:23 阅读次数:-

  (一)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救助项目

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

950元/人/月

低收入困难家庭

1425元/人/月

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

1721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

1964元/人/月(全市平均)

护理标准

全自理

42元/人/月

半自理(半失能)

630元/人/月

全护理(失能)

1260元/人/月

  (二)广州市临时救助标准一览表

救助类型

申请、审批情形

救助形式

救助标准

备注

紧急型

遭遇意外事件

资金救助

实物救助

临时庇护

转办转介

资金救助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救助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同一家庭每一自然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突发重大疾病

(经本市医疗救助后)

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

支出型

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临时救助相关规定,且因教育、医疗、住房、残疾保障等刚性支出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其他社会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

资金救助

救助金额=(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家庭月均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数)×救助月(次)数

 

   (三)医疗救助标准一览表

人员类别

救助标准

资助参保

普通门诊

单病种

门诊慢性病

门诊特定项目

住院

临时医疗救助

困难群众

特困人员
孤儿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

1.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2.享受完门慢和门特项目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门慢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00元,每病种不超过100元,门特项目每人每月每病种(项目)不超过1000元,不滚存使用。

1.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2.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个人负担的护工费用每日不超过120元。

低保对象
低收入家庭成员

 

1.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2.享受完门慢和门特项目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门慢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00元,每病种不超过100元,门特项目每人每月每病种(项目)不超过1000元,不滚存使用。

1.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2.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按比例分段救助:≤5万元,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5万元,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1万元,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

重度残疾人员及3-4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优抚对象、警察的遗属

持证困难计生家庭特别扶助人员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其他人员 

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同上

(符合本市因病致贫人员条件的,按本市因病致贫人员救助待遇)

符合条件的本市因病致贫人员

1.住院治疗疾病、诊治门特项目门特项目,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2.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分段救助:≤5万元,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5万元,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

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见义勇为的人员

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职业病病人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

备注:1.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2.困难群众每一自然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2万元,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3.符合条件的本市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4.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5.见义勇为人员在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特殊情况下,可经市政府审批后提高救助标准;
      6.职业病病人每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