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救助项目 | 救助标准 | ||
最低生活保障 | 950元/人/月 | ||
低收入困难家庭 | 1425元/人/月 | ||
特困人员
|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 城镇特困人员 | 1721元/人/月 |
农村特困人员 | 1964元/人/月(全市平均) | ||
护理标准 | 全自理 | 42元/人/月 | |
半自理(半失能) | 630元/人/月 | ||
全护理(失能) | 1260元/人/月 |
(二)广州市临时救助标准一览表
救助类型 | 申请、审批情形 | 救助形式 | 救助标准 | 备注 |
紧急型 | 遭遇意外事件 | 资金救助 实物救助 临时庇护 转办转介 | 资金救助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救助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 同一家庭每一自然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突发重大疾病 (经本市医疗救助后) | ||||
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 | ||||
支出型 | 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临时救助相关规定,且因教育、医疗、住房、残疾保障等刚性支出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其他社会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 | 资金救助 | 救助金额=(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家庭月均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数)×救助月(次)数 |
(三)医疗救助标准一览表
人员类别 | 救助标准 | ||||||||
资助参保 | 普通门诊 | 单病种 | 门诊慢性病 | 门诊特定项目 | 住院 | 临时医疗救助 | |||
困难群众 | 特困人员 |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 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 | 1.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 1.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个人负担的护工费用每日不超过120元。 | |||
低保对象
| 1.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 1.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1万元,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 | ||||||
无 | 无 | ||||||||
重度残疾人员及3-4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 |||||||||
优抚对象、警察的遗属 | |||||||||
持证困难计生家庭特别扶助人员 | |||||||||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 |||||||||
其他人员 | 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 同上 | 无 | (符合本市因病致贫人员条件的,按本市因病致贫人员救助待遇) | |||||
符合条件的本市因病致贫人员 | 无 | 无 | 1.住院治疗疾病、诊治门特项目门特项目,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 ||||||
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无 | 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 |||||||
见义勇为的人员 | 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 ||||||||
职业病病人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 ||||||||
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 | ||||||||
备注:1.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