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减证便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我局证明事项设定依据修改情况,我局对保留的相关证明事项进行了调整,现重新公布调整后的《广州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请各区民政局、各处室单位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持续改进审批服务方式,加强部门、地区之间的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未纳入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不得擅自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证明。
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广州市民政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
广州市民政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4年)
序号 | 证明事
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
事项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清理意见
(保留/删除)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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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3.《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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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3、基金会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住所管理、登记的有关职能部门 | 详见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MB2D0624833440192002002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MB2D062483344019200200301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MB2D062483344019200400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MB2D062483344019200400101 3.基金会变更登记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MB2D062483344019200300401 | 保留。 |
2 | 身份证明 |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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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3、基金会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详见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MB2D0624833440192002002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MB2D062483344019200200302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MB2D062483344019200400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MB2D062483344019200400102 3.基金会变更登记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MB2D062483344019200300402 | 保留。 |
3 | 出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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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三点(二)申请受理。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第二点(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2.申请最低保障边缘家庭;3.申请临时救助;4.申请特困人员供养;5.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机构 | 详见:“穗好办”APP,群众只需要提交身份证和核对授权书即可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还需要提供居住证等有效居住证明材料。 | 保留 |
4 | 广东省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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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17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第五十六条 对于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当地居住证的临时救助申请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三点(二)申请受理。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 申请临时救助 | 民政部门 | 当地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保留 |
5 | 能清楚反映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的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设计方案的复函》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 |
| 地名命名更名销名许可事项 | 市民政局 | 规自部门 | 详见: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100007483164X3440108001005 | 保留 |
6 | 资金来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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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2021年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兴建公墓,必须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资金来源证明;…… |
|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 | 民政部门 | 相关金融机构 | 详见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100007483164X344010800900301 | 保留 |
7 | 尸体运往户籍地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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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2021年修改)第七条第二款: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区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
| 办理遗体外运审批 | 市殡葬管理机构 | 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以上民政部门 | 详见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100007483164X3442008064000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