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规字〔2023〕3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下称《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下称《认定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审核确认办法》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等规定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外,申请人户籍属于在广州市内可迁移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之一的,且本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也可单独提出申请。
二、除《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临时性生活救助(补助)款物;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金;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服务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灵活就业、创业、务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情形。
四、判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辅助指标:
(一)申请人家庭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自费出国旅游,以及其他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的;
(二)家庭财产在核对时间段发生较大变化,但无正当理由的;
(三)上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五、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月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向该成员计发生活补助金,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相关规定落实:
(一)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
(二)无子女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认定为广州市一类或二类“门特”的人员。
上述生活补助金不重复计发,分类救济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七、在其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与本市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同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在户籍地与居住地两地开展。
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符合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等工作与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有关工作同步开展、同等有效。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稳定变化,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相关待遇在作出审批决定的次月生效。
十、广州市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迁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障对象在户籍迁移之日起30日内,应同时主动报告迁入地、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办理保障待遇迁移当月的保障金由原户籍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三)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迁移次月对迁入的保障对象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十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的公示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主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评议事项进行答辩、解释或说明,评议人员对评议事项进行讨论、评议,投票表决等程序开展,并填写民主评议情况表。
十二、《认定办法》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3.5“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中,如家庭成员与其义务人之间已就赡养/抚养/扶养金额有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或有效离婚协议书的,按照上述文书确定金额计算,就此项情形不再重复开展综合评估。无上述文书的,家庭成员申报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与综合评估指标原则上就高计算,另有其他佐证材料的除外。
十三、根据《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市新增以下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项:
(一)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内参加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开展的社会公益服务,以及由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且其社会公益服务或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可以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核查或者相关活动组织认可的,服务时长累计超过60个小时的,按照-0.5D/户计算家庭收入。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有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0.5D/就业人员人数计算家庭收入。
注:1D为1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四、市、区民政部门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市、区两级统筹,按实际需要确定。每年按照上年本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资金到位。
十五、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4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3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5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