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帮促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融入社会发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的安置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孤儿成年后已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的,为成年特困人员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精神病院以及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包括社会安置和集中供养。
社会安置是指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孤儿成年后,通过租赁住房、购买住房等方式进入社会生活。
集中供养是指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儿成年后,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第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指设有儿童福利机构的,下同)负责协调和指导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制定年度安置计划,督促落实相关安置政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孤儿成年后安置的具体工作,将孤儿成年后安置所需资金按规定和程序纳入部门预算。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做好孤儿成年后安置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孤儿成年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对象,优先配租,享受租金优惠,轮候期间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按双特困家庭补贴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孤儿成年后安置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孤儿成年后就业服务工作,落实相关的就业优惠政策,对其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保障其劳动合法权益。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残疾孤儿成年后的权益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孤儿成年后社区帮扶和个案跟进工作,帮助孤儿成年后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第二章 社会安置
第七条 社会安置坚持“政府扶助、自谋发展、院社对接、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具有社会工作、医疗、教育等专业技术的人员成立评估小组。孤儿成年后经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可以进行社会安置:
(一)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
1.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
2.生活可以自理,即无需他人照料能够独立(或借助轮椅等器械)处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务;
3.有独立思考和理解表达能力。
(二)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社会适应能力:
1.能够独立进行消费、投资等基本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理财能力;
2.有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3.有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4.有基本的劳动能力,通过培训能够选择并从事某种职业;
5.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和个人保护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时有紧急避险意识。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须将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申请材料报所属的市、区民政部门核实。材料包括:
(一)《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表》(附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体检报告,有效期6个月;
(四)申请人是残疾人的,应当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第十条 孤儿成年后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符合本市出租屋标准的房屋,或购买住房的,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完成出租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或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为实现社会安置。
社会安置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以缴纳第一笔住房租金或购房首付之日起计算,为期5年。
第十一条 对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给予安置补贴,补贴标准是实现社会安置当年的上年度本市每名孤儿养育标准总额的3倍。所需资金按儿童福利机构归属分别由市或区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安置补贴资金由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对安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个人安置补贴资金支出台账,确保安置补贴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需要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应当向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将核准的安置补贴资金拨付到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个人银行账户,并指导协助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合理使用安置补贴资金。
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在过渡期内使用安置补贴资金后应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合法的消费票据。对未提供前次使用安置补贴资金合法消费票据的孤儿再次申请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儿童福利院机构可不予受理。
过渡期满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安置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置家具、电器、厨具等居家生活必需品;
(二)安装、维修家具、电器等费用;
(三)购买商品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生活费用;
(四)其他费用:安置过渡期内为改善生活环境而购置的其他合理生活必需品,或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对使用安置补贴购置的物资享有所有权。
第十五条 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在过渡期内按照孤儿标准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协同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对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进行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基本情况,自其安置后1个月内,书面通报其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协同社区服务机构积极帮助其尽快适应社区生活。
第十八条 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协助其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籍迁入住房住址;租住经备案登记的出租屋,凭《房屋租赁合同》迁入出租屋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须腾退公租房,但户籍已迁入公租房住址的孤儿,应及时将户籍迁至实际居住地。无法迁至实际居住地的,参照本市公共集体户管理有关规定,将户籍迁至该公租房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第十九条 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在过渡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核准后,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户籍随之迁移,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或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二)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病院。
第二十条 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至毕业。毕业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社会安置。
第三章 集中供养
第二十一条 孤儿成年后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无法实现社会安置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由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前款规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60周岁(含),符合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规定的,纳入特殊轮候通道,优先安置到同级公办养老机构,户籍随之迁移。
第二十二条 孤儿成年后,经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患精神疾病(含精神发育迟滞伴行为异常)的,经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核准后安置到精神病院,户籍随之迁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对孤儿使用安置补贴的监督,确保安置经费专款专用,专人专用,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协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缓拨、停拨安置补贴资金,追缴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残疾人安养院承担监护责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试行办法》(穗民〔2016〕2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试行办法》(穗民〔2016〕246号)施行期间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安置补贴资金标准不变,资金用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按本办法执行。
附: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表
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贴大一 寸照片) | |
身份证号 |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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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疾病诊断及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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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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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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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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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置申请
申请人签名: 日期: | |||||||
儿童福利机构 评估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 部门审批 意 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