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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09 10:39: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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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2020年年度报告,且在2021年度社会组织抽查监督中,还发现你单位已不在登记住所办公,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以上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1104室

  联系部门: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83178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