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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信息公开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02 16:45:30 阅读次数:-

各慈善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捐赠信息公开行为,提升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受赠组织应当按照相关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及时、准确、全面地对捐赠款物进行信息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布捐赠收入、支出明细、受益人群等信息,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接受捐赠的组织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反馈有关情况的,捐赠人可以请求慈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机构给予协助。慈善组织应当对捐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依法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民政部门将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