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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07 14:59:39 阅读次数:-

各慈善组织(含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市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根据省民政厅的相关工作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开展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主体

  在广州市本级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以下统称为“慈善组织”)。

  二、自查内容

  (一)规范投资财产。慈善组织用于投资的财产应当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规范投资范围。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规范投资制度。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投资负面清单;重大投资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四)规范自律机制。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查时间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6月1日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是规范慈善组织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慈善组织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深入认真自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立行立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各慈善组织对自查自纠工作的质量要严格把关,确保自查自纠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各慈善组织负责人要切实要亲自抓,严格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及时自查和整改,保持上下配合,提高效率,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联络员名单》于5月10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邮箱gzmzcsc@163.com。

  (三)按时完成各慈善组织要倒排工期,确保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请各慈善组织填写《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附件2),在“自查整改情况”一栏要写明整改内容、措施和时限,并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邮箱gzmzcsc@163.com。


  附件:1.自查自纠工作联络员名单.doc

     2.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xls

  广州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9日

(联系人:符凯君、杨玉婵,联系电话:83178778、8317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