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开 > 五公开专栏 > 管理公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1-09 17:33:25 阅读次数:-

穗民〔2018〕414 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18〕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动态管理机制。各区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保障范围,摸清查明辖区内困境儿童数量和基本情况,建立一人一档,登记造册,按要求定期摸查、动态更新,及时将儿童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应保尽保,并严格对照《通知》规定的困境儿童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按程序严格执行保障退出机制,及时在相应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确保困境儿童信息数据真实、准确、一致。

二、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各区民政局要组织本辖区儿童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熟悉困境儿童保障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申请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申请办理相应保障待遇,并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现困境儿童救助服务转介无缝有效链接。要加强政策衔接,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生活保障的申请、身份认定和归口管理按原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程序办理。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对于多重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保障政策。各区财政局要按规定落实好财政资金保障,及时足额拨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引导。各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网络、社区宣传阵地,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大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要加强对街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的督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探望工作,做好政策宣讲,确保辖区内困境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要积极调动辖内社区服务资源,特别是充分发挥街镇社工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加大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帮扶力度,构建家庭、政府、社会协同共治的支持网络。

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5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粤民发〔2018〕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

2016年12月,省政府下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对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为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

为切实形成运转协调的工作保障机制,更好维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根据困境儿童困难情况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对象。

(一)孤儿。对于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二)自身困境、家庭困境和临时困境儿童。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其中,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困境儿童:(一)父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三)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四)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生活保障的申请、身份认定和归口管理按原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程序办理。

(三)安全困境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确需临时监护的,可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实施救助。

(四)多重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鼓励各地针对其他类型的困境儿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三、困境儿童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困境儿童或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困境儿童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不再享受;

4.被依法收养的;

5.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不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6.原被认定为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中父母弃养的儿童,现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再享受全额低保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7.原被认定为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中父母在押服刑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现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的,不再享受全额低保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8.困境儿童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期间,停止享受相关生活保障待遇;

9.出现符合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动态管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分配依据信息系统数据。各地要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对象台账的登记造册工作,建立统计台账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数据定期核对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一致性。要加强政策和信息数据衔接。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纳入低保,以身份认定为条件,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定期复核,单独管理。

(二)强化督查落实。各地要加强政策衔接,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严禁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宣传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及时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村(居)委会要广泛宣传发动,主动走访家庭,协助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和监护人做好申请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

1.广东省福利机构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认定申请表

2.广东省社会散居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认定申请表

3.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花名册

4.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汇总表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

点击下载:广东省福利机构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认定申请表.pdf

点击下载:广东省社会散居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认定申请表.pdf

点击下载: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花名册.pdf

点击下载: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汇总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