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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 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11-06 16:55:43 阅读次数:-

穗民〔2018〕437号

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民政局、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现将《广州市深入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广州市深入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总书记对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健全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全面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失学辍学、未登记户口等突出问题,着重加强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1.明确强制报告主体。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应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23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办〔2017〕9号)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

2.严肃追究失职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3.发现问题随时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录入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信息系统。

(二)落实家庭监护责任

4.责令落实监护责任。区公安机关在农村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护或监护失当情况下,及时介入,协助村(居)委会联系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由村(居)委会将与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通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加强落实情况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根据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安排专人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并在核实情况后一周内形成重点对象信息档案。督促和指导暂时无法返家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安排专人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

6.及时给予救助保障。区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

7.采取临时监护措施。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区公安机关应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临时监护照料,或按规定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

8.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应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应指定专岗或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9.妥善解决就学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监护干预责任

10.及时查处遗弃行为。区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委会。

11.严肃惩处监护侵害行为。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农村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

12.依法变更监护主体。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有关组织应当按照《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公安机关应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13.通报失学辍学情况。中小学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要及时通报给区教育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4.强化控辍保学干预。区教育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委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并形成重点对象信息档案,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农村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应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应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落实户口登记责任

15.依法落实户口登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月末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同时通报给区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区民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应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穗公〔2017〕68号)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区和部门应充分认识深入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应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市里通过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工作。各相关区应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全面落实管理职责。各相关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职责,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教育、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留守儿童临时监护、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医疗救治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财政资金保障,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为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等工作。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开展履职履责法律监督。综治部门应将专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三)健全通报督办机制。各相关区民政、教育、公安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专项工作信息报送制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月末填写《广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本区民政部门,并抄报区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区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更新《广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月报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和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区《广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季度汇总表》(见附件3),每季度末将有关数据汇总、确认委托监护、典型案例收集等情况形成工作季度进展简报报市民政局。区民政、教育、公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属地和部门职责,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整改;因政策等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其上级部门请示报告。要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督办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四)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各相关区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责任意识。要积极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热心公益、量大面广、运作高效的优势,引进社会工作力量,汇聚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pdf

   2.广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月报表.pdf

   3.广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季度汇总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