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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检查事项一览表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05 11:50:52 阅读次数:-

 

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检查事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二十六条
2.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3.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08号)第三十九条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第十九条
2.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08号)第三十九条

 

3

对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督检查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
2.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08号)第三十九条

 

4

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十四条

 

5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2.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第35号)第二十六条

 

6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督促、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主席令[2012]72号)第六条
2.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5526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二条

 

7

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2009]13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8

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43号)第八条

 

9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监督检查

《广州市募捐条例》第三十四条

 

10

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令[2012]72号)第四十四条
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二条

 

11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