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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穗民公告〔2017〕18号)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5-25 16:41: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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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度抽查监督中,我局发现你单位在申请登记时伪造办学许可证,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规定,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广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联系电话:83178691),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广州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