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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07-29 10:46:11 阅读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2015年我市各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016年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白云区1636元、黄埔区2164元、花都区1585元、番禺区2284元、南沙区1900元、从化区1233元、增城区1460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按新旧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


三、资金安排


每年所需五保供养金由各有关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实施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穗民〔2015〕21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1日